关于工伤赔偿的支付问题?

本人1973年在A粮库右踝关节扭伤,1989年粮食局当时给鉴定为工伤,未定级;1992年转入B粮库,分别于1993年3月及2005年9月工作中腰部两次扭伤,当时单位没有给工伤认定申请,但有单位事故报告。2008年1月本人被B单位经济裁员解除劳动关系,同年经本人要求进行工伤鉴定,B单位9月份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对1973年的右踝关节工伤进行鉴定,鉴定为工伤10级伤残;对腰部伤势B单位委托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被鉴定为8级伤残。请问这两次受伤,单位是否应该给“三项补助金”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者应该给哪些费用?);如果应该支付,该由哪个单位支付?

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则在此期间所产生的跟由工伤引起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工伤认定以后,职工因工致残,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即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如果按劳动合同法律的规定来说,职工因工负伤导致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劳动者解决劳动合同关系的。否则就构成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了,单位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要给你支付经济补偿(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还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此可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基于工伤事故,而经济补偿金是基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综上,我觉得你可以申请四项补偿金或者补助金。具体问题,有不明白的,你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实施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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