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1973年在A粮库右踝关节扭伤,1989年粮食局当时给鉴定为工伤,未定级;1992年转入B粮库,分别于1993年3月及2005年9月工作中腰部两次扭伤,当时单位没有给工伤认定申请,但有单位事故报告。2008年1月本人被B单位经济裁员解除劳动关系,同年经本人要求进行工伤鉴定,B单位9月份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对1973年的右踝关节工伤进行鉴定,鉴定为工伤10级伤残;对腰部伤势B单位委托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被鉴定为8级伤残。请问这两次受伤,单位是否应该给“三项补助金”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者应该给哪些费用?);如果应该支付,该由哪个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