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折损费法院支持吗

如题所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首先,新车的折损费以及误工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可以赔偿的,所以法院不一定会支持。其次,因交通费以及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是有法律规定的,但是这个费用可以赔偿到什么程度还要看法院的判决,简单来说你的车坏了没办法开,你打车上班和做公交车上班哪个是属于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斌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如果你打算起诉一定做好证据的保留,打车票和公车票都要保存好。
最后,你的新车在4S店修理了还能看出痕迹?是不是4S店没有换件直接进行维修的?定损定的比较低?一般走保险的话都是能换则换,能换的件一定别修,看看4S店是否妥善维修了你的车。

。一、车辆折损费一般法院是会支持的,不过具体金额视具体情况而定。二、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所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折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属于实际损失,可以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获得赔偿。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汽车的折损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可以赔偿的,所以法院不一定会支持,但如果依据合理,法院会酌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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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27
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即维修费用,争议不大的情况下可由事故双方协商确定,如需保险公司介入,则应选择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机构或4S店,机动车维修费用一般应依据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确定,所以选择保险人指定的维修机构可以确保实际维修费用与定损单差异不大,否则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主张并作出合理解释,法院可以酌情调整。

虽然车是由于此次事故会对车的价值造成影响,但是车辆折损费一般只能在将车辆出售是才能体现出来。也就是说如果车没有出售,那么折损费是不能以可估量的数额体现的,只是个虚拟损失。如果就此主张的话,是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二、有关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zhidao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版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2、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根据《民法通则》117条的相关规定权,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计算公式如下:车价款(元)×行驶里程( K m)〕/1000}×n%。使用补偿系数 n由制造商在0.5至1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第2个回答  2020-11-26
交通事故中,车辆折损费一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贬值费用一般不予赔偿,各地法院判决有差异,大部分不支持。
如果是新车的话可以到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做鉴定,
计算公式如下:
{〔车价款(元)×行驶里程( K m)〕/1000}×n%。
使用补偿系数 n由制造商在0.5至1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同时还应得到以下赔偿:车辆修理费、误工费、交通费
一般情况您可以主张维修费、交通费、误工费等项目。
虽然车是由于此次事故会对车的价值造成影响,但是车辆折损费一般只能在将车辆出售是才能体现出来。也就是说如果车没有出售,那么折损费是不能以可估量的数额体现的,只是个虚拟损失。如果就此主张的话,是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车辆定损需要准备的材料:
1、机动车辆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
2、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
3、机动车辆保险单及批单正本原件、复印件。
4、赔款收据。望采纳,谢谢!
第3个回答  2020-11-27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车辆的使用率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发生率也呈现了逐年增长的趋势。近年来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不再仅仅要求赔偿修车费,提出赔偿车辆折旧损失费的请求屡见不鲜,然而车辆因维修后造成的折旧损失应不应当获得赔偿呢?近日,剑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黎某与被告侯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就原告提出赔偿的车辆折旧损失费进行了判决。

案情简介
被告侯某驾驶小型面包车越过道路中心线碰撞对向行驶的由原告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肇事,经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侯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送至汽修店进行修理,产生修车费5万余元。原告除请求赔偿修车费外,还以其车辆从提车到发生事故不到24小时就造成严重车损为由,请求赔偿车辆折损费3.5万元。

审理依据

该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原告的车辆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应由承保被告侯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性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的规定。

审理结果

原告请求赔偿的车辆折旧损失费不属于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范围,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第4个回答  2020-11-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汽车的折损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可以赔偿的,所以法院不一定会支持,但如果依据合理,法院会酌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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