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长由谁任命

如题所述

公安局局长。目前,地方各级公安机关督察长均由公安局局长兼任。 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版《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强化了地方各级公安机关督察长的配置,将此前一般由公安机关纪委书记兼任的督察长职务,改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
一、督察长的合规责任
1、基金销售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是否存在误导、欺诈投资人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2、基金投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是否遵守公司制定的投资业务流程等相关制度,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以及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人的行为。
3、基金及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问题。
二、督察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公安业务知识
3、具有3年以上公安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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