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金属回收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回收管理办法

“办法”从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分类、设立审批、经营管理、法律责任均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它将废旧金属收购业分为生产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规定了设立生产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需公安机关批准并要年审、设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需向公安机关备案,对经营活动提出了符合管理目的的要求,并对违反“办法”条文规定的法律责任。
金属制品使用过程中的新旧更替现象是必然的,由于金属制品的腐蚀、损坏和自然淘汰,每年都有大量的废旧金属产生。如果随意弃置这些废旧金属,既造成了环境的污染,又浪费了有限的金属资源。有人曾做过这样的估计:回收一个废弃的铝质易拉罐要比制造一个新易拉罐节省20%的资金,同时还可节约90%至97%的能源。回收1t废钢铁可炼得好钢0.9t,与用矿石冶炼相比,可节约成本47%,同时还可减少空气污染、水污染和固体废弃物。可见,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加强垃圾的分类处理、回收并循环利用废旧金属有着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法律依据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以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三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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