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没有买任何保险,违法吗?

该公司,跟我们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 上面列明试用期三个月 老板跟我们面试的时候有说会给我们买五险的 结果连工资都发不出来 拖欠四个月工资之后我辞职了 结账的时候老板竟然跟我说我没有过试用期。我现在只有劳动合同在手,我拿不到我上班的证明(打卡机是指纹打卡),越想越气。没有保险就算了,还拖工资,拖工资也算了,我都辞职了你还说我没有过试用期。什么鸟公司。请问我可以告他吗?胜算大吗? 谢谢
我怕他捏造我没有上过班的证据……然后说我从来没有去过公司上班……指纹打卡机的密码只有他和财务知道,财务是他身边的忠犬啊……我就怕到时我告的时候他把指纹打卡机的数据改了然后说是我天天旷工天天迟到然后把我工资都扣光了我不是哭都没眼泪……

PS:工资是发现金的……要是银行代发会出现拖4个月吗?我那边的同学现在还留在那里的 ,已经拖了5个月了 一分钱都没有发过。 合同上有列明工薪的 试用期1200 转正1500……

PS:整个公司都没人敢吭声……这才是社会的杯具……唉……集体上诉我也想……问题是其他人都跟鹌鹑似的呢…每个人都想着最后肯定能拿到钱 拿到钱就算了 息事宁人了…我是广东广州的……

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违法的。

无论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有法定义务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即使双方遇到不缴纳社保,该约定也是无效的。

《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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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3
  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违法的。

  无论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有法定义务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即使双方遇到不缴纳社保,该约定也是无效的。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

  《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5
建议你看一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你就知道该怎么办了,而且会使你一生受益。

百分之百胜,但要有证据。工资如果是银行代发就好了,就不需要你证明你每月多少工资了。除了合同,我不知道你还有什么证据。

合同也是违法的,一年的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09-15
有劳动合同就OK,可以靠他们了,拖欠工资,延长试用期,可以要求赔偿,胜算大大的有,不过要小心老板跑了!
第4个回答  2010-09-15
鉴于你的描述。你们可以集体找劳动部门,申请补发工资。补缴保险。你们就不要在那找公司,没用。签的合同也是违法的。一年合同试用期不能超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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