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被辞退生育津贴还发。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辞退孕期女职工,给女职工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是因为公司的原因导致女职工不能得到生育津贴的,劳动者是可以主张公司赔偿给其造成的损失的。
生育津贴是需要公司向社保部门进行申请的,如果劳动者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那么公司是不会在进行申报,也就是公司再不会向劳动者发放生育津贴,在公司不发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在实务中一般认为,女职工在孕期没有提供劳动的,按照本人正常工资的20%支付,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生育津贴指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形: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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