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属于违反什么行为

如题所述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属于违反党的工作纪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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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没有休止符。有关主体责任的认识,必将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的实践而不断深化。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道路上,只有牵牢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才能推进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才能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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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0-22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属于失职失责。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根据党内法规相关规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失职失责行为主要是指党委(党组)及其负责人,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严肃处理。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六十七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第七条规定,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等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问责。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5-06
2018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该行为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3个回答  2017-07-25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属于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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