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看纳税人是否在本地范围外设有固定的仓储场所或设施、主要的货物集散地或储存地的,应同时设置仓储管理岗位,并配备管理人员,负责货物收发存业务,据实记录发生的收发业务,逐笔登记货物收、发、存管理台帐,按月结存并制作收发存报表。同时,仓储管理机构应符合纳税人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管理要求,不得发生任何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的经营行为。
四看纳税人购进货物后直接运往其购货单位的,未发生仓储中转情形的(以下简称直销),必须提供相关运输协议、费用结算凭据等证明资料,相关资料必须与其经营业务其他合同协议、货物购销发票等资料相互印证。
五看纳税人财务部门和仓储管理机构(采取直销方式的,则为其购销单位)的关于货物的收发存情况相关凭据,填制货物收发存核对纪录。对存货的账面数量与实物库存量不符的,对发票已到货物在途的、货物已入库发票未到的、货物已发出按结算方式销售未实现等情况的,及时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和税收制度规定处理,以确认货物实际收发存数据的准确性,同时应保留处理调整纪录备查。
六看纳税人购销货物发生“两头在外”购销业务的,专用发票开具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应确保“票、货、款”一致,购销货物的交易对象、发票上注明的购销货单位以及受付款单位应一致,其他相关费用凭据注明的收付款单位与实际收付款书面约定单位相一致,购销货物收付款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三)在“两头在外”商贸企业出现国税部门设定的纳税评估指标出现异常情况时,主管理国税机关应高度重视,必须迅速进行“三查”:一是定期下户调查,核对凭证、帐簿、台帐、报表,着重核实企业的购销资金往来情况、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票开具使用情况、货物收发存记录和货物收发存核对纪录、货物运输仓储费用结算情况等。 二是通过帐证审查,发现纳税人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业务处理和记录的,如购销业务存在票、货、款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数量和开具的金额存在异常情况、纳税申报数据存在异常、税负率明显偏低、未签订合同协议的、不能提供费用支付凭据或证明的、不填制货物收发存核对记录等情况的,应逐份开展函调协查工作,并进行重点评估,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外调核查。三是通过协查、核查、评估等工作,未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形的,但财务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纳税人,可按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现涉嫌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的纳税人,应及时移送稽查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