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层面出现的问题

如题所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实践的欠缺我国由于几千年封建法律思想观念的传承和建国后较长一段时期“左倾思潮”的影响,现阶段我国社会法治理念中存在许多问题与偏差,制约和阻碍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尤其在司法层面,司法不公、司法不文明、司法不严格、司法不规范的背后,总是可以从深层次理念方面找到原因。当前在公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公安机关:第一、加强法治理念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和谐公安建设的基石和保障。要强化对公安执法人员法治理念的教育。只有培育与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并使这种理念转化为公安执法制度和融入公安执法实践,才能真正实现执法上的法治。同样,只有健全和完善公安执法制度,公安法治理念才能真正得以确立,并为公安执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和制度保障。在公安执法工作中,要实现从人治走向法治,就必须实现由人治理念向法治理念的转变。
第二、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具体包括严把入口关,要想成为公安执法人员之一,必须通过严格考试与筛选;同时建立岗位培训、错案追究、职业保障等制度。特别是要提高执法者的法律素质,因为,执法者懂法,这是最基本的要求。执法的悲哀莫过于法盲执法,因为法盲执法必然会背离法律的基本要义,成为不公正的始点。守法与奉法是对执法者更深层次的要求,尤其是信仰法更是法治精神之理想状态,永远是执法者孜孜不倦的价值追求。
第三、完善立法,确保适用法律的统一。首先,要求公安立法工作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念,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体现民主,以人为本,广泛吸纳和体现民意,树立程序正义。其次,在公安执法过程中,要确保适用法律的统一性,这对于执法者和被执法者来说都至关重要。适用法律的统一是公正执法的前提,同时也为执法者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对执法的双方主体都具有深层次的法理上的价值。
第四、逐步建立起公正的执法系统。执法的公平价值是其首要价值,效率是次要价值,不能因为追求执法的效率而忽视公平的存在,执法机关通过对个案的公正执法以达成对正义的终极追求,执法的本质也就在于将人民的权益落到实处,以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实现。这样,建立一个公正的执法系统就成为树立公安执法人员法治理念的一个重要环节。
第五、强化公安执法监督,遏制腐败。法治的核心在于“治官”。构建和谐公安必须实现公安执法权力的和谐运用,防止执法权力的滥用和行政不作为行为。廉政是和谐社会的基石。强化公安执法监督,必须以法治代替人治,切实让人民群众监督行政机关,完善公安机关的信息披露程序,提高透明度,让各个方面的利益相关者都能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公安机关的长期稳定与和谐。
人民检察院:第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检察机关执法能力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通过持续开展教育整顿活动,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执法能力不断增强,但有的检察干警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廉洁的问题仍有发生。剖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很多都与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观念落后密切相关。如有的干警“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重配合轻制约”、“重就案办案轻司法服务”等一些错误观念根深蒂固,习惯于老办法、老套路,结果导致执法不严格、不公正甚至刑讯逼供等问题和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推进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促进广大干警自觉端正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牢固法律信念,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执法问题的发生,做到为民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第二、法律职责不强。检察机关的公诉干警既肩负着检控犯罪,维护社会正义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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