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9-03-15
由于安全生产等领域的执法监察源自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呈现出一种自下而上的自发实践探索过程,且各行业的行政执法监察实践长期领先于该领域的理论研究,缺乏对执法监察二重性的正确认识,造成了在执法监察实践及队伍名称中,长期将执法监察与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监察执法以及监察长期混用。行政执法实践中,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安全生产监察长期被混用,以罚代管、越俎代庖、政企不分等现象长期存在。
所谓“安全生产”,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又称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简称安全监察,是关于监察的一个特定概念,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是指安全生产监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法律关系主体执行和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①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即通常所说的巡查监察;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法律制裁,即通常所说的执法处罚。
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的监察执法职责,要充分把握执法监察二重性。缺乏对执法监察二重性的正确认识,造成行政执法监察领域概念的混乱以及以罚代管、越俎代庖、政企不分等现象的盛行。《城市管理三维结构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与监察》就以城管行政执法监察工作为例,分析了执法监察二重性,强调要“服务为导向、执法为手段、监察为路径、共治为目标”,以执法监察一体化推动精治共治法治,这同样适用于安全生产监察领域的执法监察工作。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不仅要通过行政执法惩戒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开展行政处罚形成震慑,更重要的是通过监督监察督促安全生产相关责任方全面依法履责,防范于未然,以执法为手段、监察为路径、共治为目标,推动生产安全的群防群治、和谐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