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日期不同

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日期不同,作为出口商我们怎么办,根据信用证日期规定交货吗?

只能按信用证办,否则单证不符会造成拒付。但一定先与买方协商好。问清楚到底何时交货,如果按合同时间就要求对方开信用证修改书来。

信用证的定义
银行(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申请人)的申请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向第三者(受益人)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简而言之,信用证是银行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A Documentary Credit is a conditional bank written undertaking of payment.
这个条件就是要求受益人提供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即“单证相符”或“相符交单”。

信用证的性质
一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UCP600》第七条A款明确规定:“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
B款规定:“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责任。”

二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它不依附于贸易合同而独立存在,不受贸易合同条款的约束。
《UCP600》第四条A款规定:“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可见,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贸易合同的修改、变更甚至失效都丝毫不影响信用证的效力。

三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它处理的对象是单据。而不是以货物为准。(Pure Document Transaction)
《UCP600》第五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UCP600》第十四条a款规定: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开证行须审核单据,且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
因此,银行的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业务,是不管贸易合同、不管货物、不管单据真伪、不管是否履约的“四不管”业务。唯一要求是“单证相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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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4-08
信用证上规定交单需要交合同吗?如果不需要交合同,那么就没有问题了,银行不会发现合同和信用证的不一致。
如果需要交合同,那么修改信用证,改为不需要交合同。同样也没有问题。
修改信用证要比重签合同简单多了,就是要花点钱。这个也可以和客人协商的,信用证修改费用由谁承担。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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