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特种作业有哪些???第30号令指的其他特殊作业有哪些???驾驶、起重、锅炉等还算吗?

如题所述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
(1)电作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口、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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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9-14
安监局认定的特种作业是在30号令的“附件:特种作业目录”中所罗列的作业。其他特殊作业是指的在以上目录中没有明确列出的,但是符合特种作业性质:“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这一条就是安监局防止有漏项,必须加以规定的,也是安监局自身为了能够对此类性质的新兴行业/作业的进行“合法”的监管。

矿山救护队员不再按照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起重机械(含电梯)、锅炉(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和企业内机动车驾驶等4种作业依然属于特种作业,其培训、发证、监管是归口质量技术监督检验局。目前正属于两个国家部门的管理交接过程,以以有的地区不是非常明确归口部门,都想管,都想挣钱,呵呵。

具体事项可以咨询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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