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间因故看不顺眼挑衅生事、辱骂、互殴、群殴等行为有可能触犯的法律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等。
校园暴力,往往是涉及到未成年犯罪的问题,我们在进行处理这种犯罪行为的时候,还需要考虑到未成年的这个群体的特殊性。但是,其实校园暴力违反的法律也是不少的,在我们对于这种行为进行处罚的时候,我们是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判断具体是违反了哪些规定,然后再做出如何惩罚的决定。
1、对未成年学生的刑事处罚
①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刑法》第17条第一、二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者,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年龄上划分负刑事责任的阶段,既有警示有暴力倾向的在校学生,一旦达到一定辨别是非的能力就要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同时照顾未成年生理和心理特点。
②关于未年人的刑罚问题
《刑法》第17条第三、四款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责任的,责令他的家长或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的死刑包括死缓。这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从轻的规定,体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2、未成年学生的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原则被贯彻到司法工作的各个环节。
第一、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保护规定
①司法机关设立专门机关或专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
②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应尊重其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
③严禁虐待被监管的未成年人;
④分别看管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服刑的未成年人。
第二、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保护规定
①法庭审理不公开的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2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明确规定,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②对未成年人案件的资料保护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材料。
为此我国为了教育保护未成年人适应未成年的特点,健全了一套不同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
③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在我们进行处理校园暴力的案件的时候,对于施暴者,要依法按照校园暴力违反的法律进行处罚,但是如果是未成年的话,我们需要进行资料保护。对于受害者来说,我们需要保护好他的心理健康,如果出现心理问题,一定要及时的就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