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在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监管中,第五章详细规定了各类违规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对于通过欺骗或贿赂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行为,中国保监会将依法撤销其资格,并给予警告,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其次,如果有人提供虚假报名材料,代替他人考试,或协助作弊,同样会被中国保监会警告并罚款,罚款上限同样为1万元。


伪造、变造、转让或租借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行为,将受到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1-3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如无违法所得,则罚款不超过1万元。


对于未持证人员从事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将要求改正,对相关机构进行处罚,包括警告和罚款,违法所得的罚款上限同上。


保险公估机构人员的违规行为也类似,中国保监会会给予改正命令和警告,罚款依据违法所得的1-3倍计算,同样有最高3万元的上限。


对于机构违反相关规定,如未履行职责,中国保监会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时罚款1万元。


从业人员违反规定时,中国保监会将强制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最高3万元,无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违反特定行为,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对机构罚款并警告,个人罚款不超过1万元。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类似违规行为,除处罚机构外,还会对个人给予警告,罚款上限同样为1万元。


扩展资料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经2012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2013年1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3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从业资格、执业管理、禁止行为、法律责任、附则6章36条,自2013年 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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