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交一年的物业费应该从什么时候算起

我是2013.10.28与房产商签订了购房合同 交了首付 但是贷款一直没有办下来(差3个月的银行流水) 2013.12.9号去银行办理贷款 因为银行关系年底结算 贷款2014.1.2才放下来 1.20号我们准备去交办理产证的费用领钥匙 需要预交一年的物业费与电梯费 但是被告知预缴物业费与电梯费从2013.11.1日开始算起 因为没有拿到钥匙 也没有办入住手续 2013.11.1---2014.1.20这期间我们并没有使用电梯和物业 请问 这样的收费合理吗 求大神帮忙 我该怎么办 多出近4个月的物业与电梯费 折合下来1000多块 心里很是不爽

准确地讲,物业管理费的缴纳起始日,应是双方可以办理房屋交接之日。证据可以是开发商发出了入住通知书,通知书上约定的日期。你逾期未付清房款(贷款),开发商一般不会让你先入住的。由此推论,若他们真的没在2013.11.1之前发入住通知给你,相当于开发商的房屋没交出去(等同于房屋没卖出),从那时至正式通知移交房屋的期间,应由开发商承担物业管理费。
另一方面,银行迟于购房合同约定的日期下贷,是你和银行间的事,开发商只认你(因为它只与你有合同关系、付款日期约定)违约,可由你去追索银行的赔偿责任(可惜,又是你资料提供不全的原因导致逾期下贷,仍是你的问题)。若开发商没有追究你的逾期付款责任(违约金),只让你多交了4个月的物业费,你还是占便宜的,应该知足。明智的开发商会在开出入住通知书时,让你先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估计此数要大于1000多元)。你讨饶了,协商达成的结果或许就是这样。
“折合下来1000多块 心里很是不爽”?只说明你思考问题不全面。
假如你已交了违约金还要你多付物业费,你才应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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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1-27
物业费应该从开发商通知交钥匙之日算起,与是否当日领取或有否使用电梯无关。
如果开发商通知2013年1月1日领取钥匙,业主自行推迟领取时间,物业费仍然要从1月1日算起。
第2个回答  2014-01-27
国家物业管理规定上以“交房”为时间点,以前由开发商支付,以后由业主承担。这里的交房很广义,例如开发商通知业主来交房就算。
第3个回答  2015-09-20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另外,各省市的稍微不一样,但基本意思是“物业费自业主收房之日起计算”。如开发企业通知收房却达不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以及国家工程质量标准,业主可以拒绝收房,直至达到标准。如质量合格,业主我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按开发企业通知书日期业主应承担各项义务,即承担物业费。
建议:不知你是哪个省市的,请查阅当地的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或房管局网站上,都有这些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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