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每个行业都有潜规则?什么是潜规则?

如题所述

“厚黑学并不是多么高深复杂的东西,只要大脑没有问题,谁都能掌握。大家都掌握了,大家都没有优势,最后导致全民交易成本最大化,并且出现了目前这种互相下毒的局面。卖奶粉的绝不喝奶粉,卖猪肉的绝不吃猪肉,卖蔬菜的只吃自家单独生产的无毒蔬菜。谁都觉得自己最聪明,自己占了便宜,其实大家都是厚黑学的受害者。”
这两段话堪称我看到的最经典的语录。前者是说,国内形成了一种逆向筛选的社会环境,专门鼓励靠拆烂污坑害别人迅速致富。你若要在国内正常生存,就非得按这“潜规则”办事,否则无法活下去。形势比人强,在那种烂污环境里,圣人也得变成盗跖。而后者则告诉大家这逆向筛选的最终结果:大家都以为拆烂污乃是什么了不起的三韬六略,是大智大慧的象征,于是争相仿效。到最后所有的人都学会了这一手,所有的人都统统受害,非但没有实现利益最大化,反而造出了全民交易成本最大化。
这些话触动了我早就有的感觉,那就是国人专讲小聪明,结果是“聪明”反被“聪明”误,表面上精来兮,其实愚蠢无比。国人刻下最时兴的是讲究“利益博弈”,但死也不明白那不过是害人害己的小博弈,并不是“一盘很大的棋”。真正的大智慧是英美式的。
已经在旧作中反复介绍过,早在17世纪,英国人就接受了英国革命导致克伦威尔独裁,他死后皇室复辟,又大举反攻倒算的痛苦教训,悟出了“斩尽杀绝,赢家通吃”的作法实在太蠢,虽则可以占便宜于一时,但必然酿成“无限翻烧饼”的无穷后患。因此,最明智的办法,还是“利益均沾,互相妥协”。正因为此,人家才会在光荣革命成功后发明了两党政治,让保皇党人与革命党人共存共荣,在国会中为自己代表的阶级争利益,和平解决不同阶级阶层的利害冲突。这就是民主,就是文明,就是指导人类改革社会的大智慧。
行业潜规则广泛存在于强势行业中,比如银行、电信、民航、医疗等。在传统的服务业也较为普遍。
潜规则的形成首先是因为行业没有起到纠偏的作用。这些行业利用信息不对称,对国际惯例进行“选择性移植”。有利于自己的就引用国际惯例,不利的就称是不符合国情。
第二是计划经济的“制度记忆”还残存在社会中。企业尤其是大国企有“政府呵护”,消费者根本没有抗衡能力。媒体对企业也是网开一面,虚假广告泛滥。
第三是司法环境较差。消费者权益被侵犯,如果法院能够提供好的“司法裁判产品”也能打破潜规则,但我国的法院太容易受到主管部门和经济利益集团的干扰。
打破潜规则首先要构建法律体系,提升消费者地位,打造对消费者友好的法律环境。对政府来说,要对消费者倾斜,不要让消费者和商家“拔河”,要创造环境让他们共赢。其次,行业需要转变观念。企业的竞争法宝是“善待消费者”,让消费者愿意消费,这才是最好的营销策略。
浦志强:官员、媒体、法官都要讲点良心
(受访者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从现有的法律体系来讲,消费者的权利其实并不微弱,只是权利的实现非常困难。
以我曾代理过的医疗美容的“奥美定”受害者和富华的诉讼为例,消费者遭遇了医疗美容界太多的潜规则。该行业潜规则的形成,和某些政府官员、媒体、法官的纵容也不无关系。消费者挑战这些潜规则需要极大的勇气。
我认为不需要无原则地膨胀消费者的权利,只要在消费者和经营者权利之间确立一个合理的边界,比如加重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代价,对恶意损害人民健康的经营者进行高额惩罚性赔偿,足致其倾家荡产,就可以了。
陈北元:行业潜规则倚仗的,就是消法的疲软
(受访者为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从2006年起到现在,我代理了齐二药、甲氨蝶呤、三鹿奶粉部分受害者索赔案件。这些案件都严重地危害了公共卫生安全,给社会造成了巨大创伤。
数年来的司法案例充分阐释了这样一个事实:潜规则的热衷操持者所倚仗的,就是消法的疲软。我认为应当尽快转变过分依赖行政部门监管的治理理念,建立以消费者为中心的产品质量安全模式,立法赋权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权利。
侵权责任法草案在产品侵权责任方面已经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该法属于民事基本法,涉及范围非常广泛,审议过程比较漫长。所以建议先修改产品质量法44条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确立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让产品质量缺陷的受害消费者,能够获得高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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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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