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最低工资标准2022

如题所述

枣庄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滕州市、薛城区、市中区1900元,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1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滕州市、薛城区、市中区19元,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17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枣庄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枣庄市辖区内用工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该新标准有助于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和基本生活水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上调后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第一档为1910元每月,第二档为1730元每月,第三档为1550元每月。同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调整为三档,第一档为19.1元每时,第二档为17.3元每时,第三档为15.5元每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截至2022年4月1日,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13个地区的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超过2000元。
山东省平均工资是:
根据省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经测算,2021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69136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省2021年度社会保险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7284元,下限可继续执行度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其中,个别市执行的原口径平均工资低于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2021年度可继续按原口径平均工资执行,今后逐步过渡到省全口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最低工资规定》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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