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法院能查封给被执行人的代持股吗

如题所述

不能

根据公司司法解释,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因此,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得到法律支持。

此外,根据公司法,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基于商事外观主义,依法登记的股东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名义股东的善意债权人权利具有优先性,实际投资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股东,股权代持人(名义股东)成为被执行人时,不能以其和实际投资人的约定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代持的股权可以强制执行。但是,如果债权人明知代持协议存在时,被执行人(债务人)代持的股权不可以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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