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必须二次报价吗?直接采用投标文件上的报价谁最低谁中行不行?

如题所述

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的流程一般情况可以有三次报价,一次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报价,第二次报价是在谈判过程中专家组认为已经澄清了问题后的报价,此次报价一般会征求所有投标人的意见,专家组对所有问题澄清后,并投标人对专家组提出的要求进行书面澄清或承诺后,专家组要求所有投标人进行最后一次报价作为投标人的最终报价,公正期间应该所有投标人在同一时间同时报价,谁成为中标候选人那要看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或该机构对公开招标改竞争性谈判的具体要求。如采用最低价法就是最低价中标,如是综合评分法专家打分后得分最高的中标。
拓展资料:
1、竞争性谈判实质是在 “竞价谈判”为主,的同时敲定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的过程。也就是说: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分别进行多轮讨价还价,同时就货物的制造厂商、品牌、技术规格以及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交易条件、其它相关条款等合同要素达成共识的艺术。
2、竞争性谈判由于其自身具有特殊性和灵活性的特点,经常被各集中采购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运用。《政府采购法》第38条给出了竞争性谈判的一个操作程序,但相对比较笼统,对一些具体细节如何操作没有明确,因此,各集中采购机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很大的差异。笔者根据自己对理论的探索和工作经验的积累,参考公开招标的一些程序和方法,结合工作实际,总结出竞争性谈判采购操作上的一些细节程序。
3、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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