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习期无故被裁退,我有办法维权吗?

如题所述

1.劳动者试用期被辞退案例

案例一:2018年4月,长沙市某教育培训机构的7名员工在试用期内突然被辞退,而且没有发放试用期内的工资。被辞退的小芳等员工与公司领导理论,但该公司一位负责市场开发的副总表示,这些员工是在试用期表现不佳,不符合录用条件才被辞退的。

案例二:老冯本月中旬在一次群聊天时,网友王先生称其被南昌某电子商务公司突然辞退,跟他一同被辞退的还有11名试用期的市场人员。理由是,由于公司经济原因,解散整个部门。“为什么不提前通知我们,说辞就辞?”王先生等人表示很不满。同样被辞退的小陈则还被公司领导告知拿不到上个月的工资。消息传出后,其他被辞退的员工都担心自己拿不到上个月的工资。6月5日下午,小陈和被辞退的一行人一起来到公司,与一位部门负责人说理。小陈等人要求公司在3天内结清试用期内的所有工资。对于小陈等人的要求,该公司副总经理李先生认为,在试用期内,公司可以随时辞退员工。在工资问题上,要按照公司规定,在核实对方的业务量后,每月10日发放。李先生解释说,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公司抽查核算员工的业绩需要一定的时间,没办法在3天内结算工资。

案例三:有一些用人单位,试用期初定为两个月,然后借口劳动者试用期表现不佳,与劳动者协商延长试用期。这种情况下,弱势一些的劳动者往往会为了保住当前的“饭碗”选择妥协,被部分无理的用人单位多“剥削”几个月后,再次被辞退。类似的现象屡见不鲜,请大家引起警惕!

2.用人单位的解释(或借口)

案例一:试用期表现不佳。

案例二:公司经济紧张,认为试用期可以随时辞退员工,试用期员工也与其他正常上班员工一样要在每月10日发放(上个月的)工资。

案例三:可以节省劳动力成本,试用期的员工成本低好辞退(无风险)。

3.案例分析

以上的三个案例,主要还是用人单位对劳动相关法律理解不透彻,或者钻劳动者不懂法的空子。在此老冯就与试用期相关的常见的法律法规知识与大家分享:

第一,不同合同期限的试用期期限是有法律规定的,不是可以随意延长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约定的是两年的合同,那么试用期最长也只能是两个月。如果延长试用期,也就意味着必须延长当次合同签订的期限。

第二,劳动者试用期薪资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没有理由克扣劳动者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以及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由此可见,劳动者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若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试用期员工被辞退,要等到下个月才可以发放当月的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没有理由等到下个月再发放被辞退或离职员工的工资,而应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

第四,试用期没有约定试用标准(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不能凭主观臆想或无实质性依据辞退试用期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根据其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也就是说,试用期员工如果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被辞退。但是,并不是可以无理由的辞退,用人单位必须让劳动者明晰“录用条件”,这些条件可以是招聘需求明文规定的,也可以是在录用时书面告知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试用期未签书面合同、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辞退员工,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双倍标准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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