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备案需要具备的条件

如题所述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10、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要求:
申请材料: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5、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
8、施工单位签署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
9、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
10、工程款无拖欠证明或已按施工合同付款的证明原件;
1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4份;
12、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13、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发票复印件;
14、政府投资或政府占有股份的工程应提供经财政局审查的工程竣工决算书,附财政局出具的《工程竣工决算批复》;15、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加盖单位印章,并提供原件复核。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流程:
1、竣工验收流程“十步走”
2、施工单位自检评定;
3、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勘察、设计单位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5、建设(监理)单位组织初验;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填写整改报告,监理单位及监督小组核实整改情况。初验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6、建设单位组成验收组、确定验收方案;
7、施工单位提交工程技术资料:施工单位提前七天将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交质监部门检查。
8、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会议,组织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如有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监督部门监督人员到工地现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9、施工单位按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施工单位按照验收各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责令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写出《整改报告》,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后送质监站,对重要的整改内容,监督人员参加复查。
10、工程验收合格:对不合格工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其它验收规范的要求整改完后,重新验收,直至合格。
11、验收备案:验收合格后五日内,监督机构将监督报告上报备案。
综上所述,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依法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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