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是什么性质单位

如题所述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规范本市企事业单位在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过程中履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程序的通知--------------------------------------------------------------------------------各区县局(产业)工会: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强化执法过程中规范履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程序,确保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事业单位与职工共同发展,现就本市企事业单位在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过程中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规范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程序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推进建立以工会为工作机构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党的十七大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并要求将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内的基层民主作为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法》要求“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华全国总工会制订的《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则明确规定:“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根据以上规定,凡在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都应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有组织和实施民主管理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各地区、系统工会要在推进《劳动合同法》、《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实施过程中,宣传和指导基层企事业单位,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通过组建工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促进企事业单位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于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各地区、系统工会应当通过委派工会指导员,指导职工通过推选并经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确定职工方协商代表,与用人单位就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进行协商,并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发展工会会员,同时,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坚持推进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建设我国的职工代表大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制度,它的运作必须符合我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规范要求,切实体现法定的职权设置、规范的民主程序、广泛的职工参与,以及相关的工作制度。各地区、系统工会和基层工会应积极主动地与用人单位沟通,宣传我国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目的意义和任务作用。要根据各自所在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分别依据《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上海市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上海市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的会议届期、代表构成、议事规则、议事权限和工作制度等要求完善本单位的职代会实施办法,用完善的制度保证职代会运作的规范有序,保证职代会作用的充分发挥。三、严格履行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程序企事业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规定,其制订过程应该遵循用人单位与大多数职工共同认可的原则。各地区、系统工会应认真指导基层工会,通过与用人单位积极主动的协调沟通,规范和完善用人单位在制订、修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过程中的民主程序,努力减少由于程序不规范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和矛盾。各地区、系统工会应指导基层工会通过以下方式,进一步完善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过程中的民主程序:(1)基层工会要督促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征求职工的意见和建议。(2)基层工会应当将上述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所形成的方案和意见作为平等协商的内容,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在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工会在协商文本上签字确认。协商出现意见分歧,工会应将协商文本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审议,并形成决议,在征得大多数职工代表或者职工的同意后,在协商文本上签字确认。(3)工会应当督促用人单位共同将经双方协商确认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通过厂务公开栏、厂刊厂报等方式予以张榜公示。四、加强对劳动规章制度的执行检查和修改完善工作在实施和执行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各地区、系统工会要指导基层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选举产生劳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检查劳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收集和整理相关的修改意见,形成专题工作报告,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审议。工会应将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的意见及时向企业方反馈,并通过平等协商修改完善相关制度或规定。五、探索实践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程序各地区、系统工会要从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的特点出发,通过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对劳动规章制度和其他重大事项中涉及大多数企业的共性问题进行集体协商,形成集体合同或集体协议,经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成为共同认可遵守的制度或决议;对不同企业的特殊情况,则以企业职工大会的形式履行民主程序,形成相关决议和规定。六、切实加强对职代会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及时掌握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进一步强化同级党组织对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保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规范运行,切实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积极作用。要进一步加强上级工会对基层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指导,促进基层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质量的不断提高。要建立完善工会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工作报告制度,及时反映基层单位在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过程中履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程序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要不断加大舆论宣传的力度,努力营造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良好社会氛围,以更好地促进基层单位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二○○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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