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是一个形声字。(这里有必要解释一下什么叫形声字:形声字是由两个文或字复合成体,其中的一个文或字表示事物的类别而另一个表示事物的读音。)
所以看回偷字,它是从人,从俞,俞亦声。在《说文》里面,偷的本义是苟且的意思!而“俞”字在《说文》里面是指:挖空一根木头做舟的意思。所以一个人加一条船为啥就是“偷,苟且”的意思呢?这令我想起,会不会是暗指海盗呢?就是人在船上苟且过日子,靠偷取别人的财务而生存,引申为不劳而获。
盗,原来盗在甲骨文时期已经出现了,我们来看看象形字典网所整理的“盗”字的甲骨文:,是不是有点看不懂?在《说文解字》里面:“盗”是指偷偷地将好东西窃为已有。其实古人没有那么复杂,创造文字一定是非常直观的。在甲骨文里面,老鼠的字形是这样的:,所以盗,很有可能是指老鼠暗中偷吃盘中食物(如上图)。
在《黄帝阴符经》 天地,万物之盗。万物,人之盗。人,万物之盗。这个盗通道。
偷盗和盗窃,前者是俗语,后者是法律术语,两者无本质的差别。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窃罪的概念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盗窃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民事盗窃与刑事盗窃:
(一)一般来说,民事盗窃事后能否转化为刑事盗窃关键要看行为人的这种故意是事前的,还是事后的。
如果行为人事前就由蓄意通过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手段致使被害人偿还债权数额后,再恶意占有被害人财产不返还,那么,行为人盗取被害人财产就意图非法占有,这就符合盗窃罪的主观方面,应作为犯罪处理。
相反,如果行为人继续占有所盗财物的故意是被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以后才产生,则不能转化为刑事盗窃,而构成一种新的民事侵权,由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寻求解决。
(二)在量刑上应和普通盗窃相区别。普通盗窃案件,影响量刑的法定情节往往是数额、对象、后果、是否累犯及其他情节。
另外,作为酌定情节的犯罪动机也会直接影响量刑。一般来说,善良的或者基于可以同情的动机实施的盗窃应当从轻处罚。作为民事纠纷或矛盾引起的民事盗窃,由于很多情况下,被害人自身确实侵犯了行为人的某些权益,即被害人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或者有混合过错。
行为人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动机,才选择了秘密窃取这一特殊手段来进行维权。因此,这种动机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应当区别于意图恶意秘密占有他人财物的普通盗窃。
再者,这种盗窃的社会危害性,主要来源于选择维权的方式不当,因此,从后果上讲也应当从轻处罚。
但是,对于事前有故意,秘密盗取被害人财产,逼迫被害人承担责任后,继续占有财物的盗窃行为,则不具有善良的动机,应和普通的盗窃同等对待,不能以民事纠纷为由从轻处罚。
扩展资料: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
《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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