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和盗有什么区别

如题所述

偷:是一个形声字。(这里有必要解释一下什么叫形声字:形声字是由两个文或字复合成体,其中的一个文或字表示事物的类别而另一个表示事物的读音。)

所以看回偷字,它是从人,从俞,俞亦声。在《说文》里面,偷的本义是苟且的意思!而“俞”字在《说文》里面是指:挖空一根木头做舟的意思。所以一个人加一条船为啥就是“偷,苟且”的意思呢?这令我想起,会不会是暗指海盗呢?就是人在船上苟且过日子,靠偷取别人的财务而生存,引申为不劳而获。

盗,原来盗在甲骨文时期已经出现了,我们来看看象形字典网所整理的“盗”字的甲骨文:,是不是有点看不懂?在《说文解字》里面:“盗”是指偷偷地将好东西窃为已有。其实古人没有那么复杂,创造文字一定是非常直观的。在甲骨文里面,老鼠的字形是这样的:,所以盗,很有可能是指老鼠暗中偷吃盘中食物(如上图)。

在《黄帝阴符经》 天地,万物之盗。万物,人之盗。人,万物之盗。这个盗通道。

百度百科–偷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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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15

偷盗和盗窃,前者是俗语,后者是法律术语,两者无本质的差别。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窃罪的概念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盗窃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民事盗窃与刑事盗窃:

(一)一般来说,民事盗窃事后能否转化为刑事盗窃关键要看行为人的这种故意是事前的,还是事后的。

如果行为人事前就由蓄意通过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手段致使被害人偿还债权数额后,再恶意占有被害人财产不返还,那么,行为人盗取被害人财产就意图非法占有,这就符合盗窃罪的主观方面,应作为犯罪处理。

相反,如果行为人继续占有所盗财物的故意是被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以后才产生,则不能转化为刑事盗窃,而构成一种新的民事侵权,由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寻求解决。

(二)在量刑上应和普通盗窃相区别。普通盗窃案件,影响量刑的法定情节往往是数额、对象、后果、是否累犯及其他情节。

另外,作为酌定情节的犯罪动机也会直接影响量刑。一般来说,善良的或者基于可以同情的动机实施的盗窃应当从轻处罚。作为民事纠纷或矛盾引起的民事盗窃,由于很多情况下,被害人自身确实侵犯了行为人的某些权益,即被害人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或者有混合过错。

行为人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动机,才选择了秘密窃取这一特殊手段来进行维权。因此,这种动机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应当区别于意图恶意秘密占有他人财物的普通盗窃。

再者,这种盗窃的社会危害性,主要来源于选择维权的方式不当,因此,从后果上讲也应当从轻处罚。

但是,对于事前有故意,秘密盗取被害人财产,逼迫被害人承担责任后,继续占有财物的盗窃行为,则不具有善良的动机,应和普通的盗窃同等对待,不能以民事纠纷为由从轻处罚。

扩展资料: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

《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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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11-09
说文解字》所收的字中没有“偷”,只有“偷”字,“偷”由“女+俞”组成,“俞”《说文解字》放在舟部,篆书如一人坐独木舟,许慎释为“空中木为舟也”,是指把一棵巨木挖空后渡人的独木舟,“偷”,乘坐独木舟的女人,许慎释为“巧黠也”,意思是:一个机巧、狡猾的女人。在早期古汉语中,“偷”有苟且、刻薄、不厚道的意思,都由“巧黠”的本义引申出来,当时“偷”字还没有偷盗的含义,所以汉高祖刘邦攻入咸阳后下令:“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著名的“约法三章”中用的是“盗”字。最迟到了清代,“偷”有了偷盗的引申义,并写成了“偷”。清人段玉裁在给许慎的《说文解字》作注释时,在“偷”字下注释说:“偷盗字当作此偷。”人们总以“小”来修饰和限制“偷”,小偷者,偷鸡摸狗品行不端之人也。
“贼”,《辞海》中罗列的义项有五:①伤害,败坏;②虐害,杀害;③一种害虫;④指作乱叛国危害人民或外来侵犯的人;⑤盗窃犯的通称,亦专指小窃,也形容鬼祟不正派。从“贼”的组字结构来分析,贼由“贝+戎”组成,“贝”表示为财物,“戎”表示为获取财物的凶器,使用凶器、采用暴力获取财物,在刑法的规定上已是一种抢劫犯罪行为了。因此,“小偷”和“贼”都不是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盗窃犯。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5
以下内容来源于网络: 盗窃的性质比偷严重: 盗窃也是偷,但不是简单的偷。 盗窃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盗”的本字写作“”,由“+皿”组成。“皿”,指盛食品的盘子,引申为指一切器物。“”的篆体为水和人的某种形体符号组成,查《说文解字注》“欠”,许慎解为“张口气悟也”,段玉裁注释说:“口部嚏下曰悟。”篆体中的“欠”,像一个张着大嘴打喷嚏的人,“欠”字边上再加水,而成为“”,许慎说:“慕欲口液也。”段玉裁进一步注释:“有所慕欲而口生液也。”通俗地说就是因羡慕某物而欲占有它而想得直流口水。 追根溯源,一个“盗”字,十分生动地刻画出了一个盗贼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心理,如果只是对他人的物品羡慕得流口水,还只是产生犯罪故意,还构不成犯罪,那么,“盗”后再有一个“窃”字,就把犯意付诸行动了,“窃”,“穴+切”,“穴”指洞穴,“切”,《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用刀把物品分成若干部分”。切穴者,就是指盗窃犯为了秘密地占有他人的财物,暗中掘壁洞、挖地洞、揭屋顶、撬门窗的种种行为。这样的“盗”和“窃”组合,不但反映了犯罪故意,也体现了犯罪行为,罪名就能比较完整地体现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许多口语中把盗窃犯说成“小偷”或“贼”。《说文解字》所收的字中没有“偷”,只有“媮”字,“媮”由“女+俞”组成,“俞”《说文解字》放在舟部,篆书如一人坐独木舟,许慎释为“空中木为舟也”,是指把一棵巨木挖空后渡人的独木舟,“媮”,乘坐独木舟的女人,许慎释为“巧黠也”,意思是:一个机巧、狡猾的女人。在早期古汉语中,“媮”有苟且、刻薄、不厚道的意思,都由“巧黠”的本义引申出来,当时“媮”字还没有偷盗的含义,所以汉高祖刘邦攻入咸阳后下令:“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著名的“约法三章”中用的是“盗”字。最迟到了清代,“媮”有了偷盗的引申义,并写成了“偷”。清人段玉裁在给许慎的《说文解字》作注释时,在“媮”字下注释说:“偷盗字当作此媮。”人们总以“小”来修饰和限制“偷”,小偷者,偷鸡摸狗品行不端之人也。 “贼”,《辞海》中罗列的义项有五:①伤害,败坏;②虐害,杀害;③一种害虫;④指作乱叛国危害人民或外来侵犯的人;⑤盗窃犯的通称,亦专指小窃,也形容鬼祟不正派。从“贼”的组字结构来分析,贼由“贝+戎”组成,“贝”表示为财物,“戎”表示为获取财物的凶器,使用凶器、采用暴力获取财物,在刑法的规定上已是一种抢劫犯罪行为了。因此,“小偷”和“贼”都不是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盗窃犯。 战国时代李悝制定法经就是盗法和贼法分列,至隋唐才将盗法贼法合为贼盗律,但盗和贼的概念十分明确,量刑判罪相差悬殊,其后历代的律法中盗和贼的概念也非常清楚。但是法律条文是一回事,官吏和百姓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又是一回事。其实,在春秋时代“盗”和“贼”就常常混淆不清了,《荀子·正论》指出了由于概念不清,形成了“盗不窃,贼不刺”的现象。杨琼在给这句话作注时写道:“今多以劫杀为盗,私窃为贼”,并进而分析说:“盗贼通名,分而言之,则私窃谓之盗,劫杀谓之贼。” 现行刑法规定的罪名更清楚地反映了犯罪的行为特征,同样是非法占有财物,因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同而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和量刑标准。如秘密窃取财物是盗窃;使用暴力劫人财物是抢劫;乘人不备掠人财物是抢夺;制造谎言隐瞒真相、骗人财物是诈骗等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4-04-26
偷的性质没有盗那么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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