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0年毕业的应届生,今年4月份与茂名一私有A公司签订三方协议,毕业后(2010年7月)我把档案和户口都签到该公司,经过将近两个月的试用期,我发现该工作不适合我,我辞职了。该公司把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原件)都还给我,(他们并没有去办理报到和户口迁移,说试用期期间公司不帮忙办的。),而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上的报到期限(2010年7月31日)已过。
现在(2010年9月10日),我准备与广州的一私有B公司签合同,我想把户口签回我的家乡(茂名化州市),而档案留在广州该公司所在的人才中心,请问这样可以吗?档案和户口不在同一个城市会不会影响职称的评定?另外,到学校办理改派报到证和改迁户口需要什么证明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