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的工资,10月发放,本来应该11月申报缴纳的个税,我在10月缴纳了,怎么办?

如题所述

实际上就是重复缴纳了个税,10份只需要缴纳8月份工资的个税,但还缴纳了9月份工资的个税,那么在缴纳11月就不要再缴纳9月份发放工资的个税了,与税务部门对接清楚即可。

扩展资料

税前工资指交纳个人所得税之前的总工资,即可以直接拿来套用国家税法进行计税的部分。税前工资=所有收入总和-(社保+公积金)。该部分税前工资计算结果<5000元,则不再征税,>5000元,则按征税制分级征税。也就是说不需要计税的工资=5000+社保+公积金,但这3500是应计入税前工资的。

2018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最新起征点和税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3%到45%的新税率级距不变。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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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1-15
这么说,实际上就是重复缴纳了。十月份,本只需要缴纳8月份工资的个税,但是还缴纳了9月份工资的个税,那么在缴纳十一月就不要再缴纳9月份发放工资的个税了,与税务部门对接哦。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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