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地区迁移社保,必须在现工作单位所属的社保局办理了社保帐户,才能在现参保地社保申请迁移社保帐户合并。
2、到原参保地社保局申请迁出社保办理一张“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带身份证、社保卡)。
3、然后到现工作参保地社保局申请异地社保、医保合并即可(带身份证、现单位社保卡、“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4、原先中间断缴的社保月份,是户籍地办理的社保,你可以申请补缴,也可以不补缴。不是户籍地办理的社保,则不能申请补缴。
5、迁移合并的社保帐户,并不影响累计缴纳年限。
扩展资料
一、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缴费职工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1、《申请》(附件二)。
2、缴费职工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缴费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请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6、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7、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缴费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一),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三、办理基金转移手续
原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四、办理接续保险手续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料确认转移接续情况: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3、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保转移
社保异地转移步骤如下:
第一步:准备相关材料社保卡(如果还没有,先补办),并确保有余额、离职证明,并确保公司已经把你的社保处于“停用”状态、个人身份证。
第二步:到当前所买社保的区社保局的社保服务中心区办理社保转出业务。
第三步:进入社保局后,不需要拿号排队,可直接在社保自助终端机上根据提示办理。
第四步:在自助终端机上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这两个凭证在一张纸上,并且已经盖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专用章。
第五步:最后,持盖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专用章的缴费凭证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即可。
扩展资料:
异地就医刷卡
1、备案登记
跨省异地就医前,须先在就医人员参保所在区县社保局登记
2、持卡就医
本人持社保卡,到备案统筹区内联网定点医院住院就医,可直接刷卡结算。
具体做法:参保人在备案的统筹区内,自行选择已开通全国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出院结算时刷本人社保卡,个人支付和医保报销,即可同步完成。
结算原则
异地就医结算时,执行就医地的医保目录,参保地的待遇政策,职工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大额医疗、居民大病医保等报销费用一单结算,执行政策按以下原则:
1、医保目录,执行就医地标准
2、医保报销,执行参保地政策
没有办理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定点医院住院就医,需自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再带全部材料回参保地区县社保局手工报销),且住院“门槛费”上浮5%,报销比例按规定比例下浮5个百分点。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跨省异地就医可直接刷社保卡 解读结算原则
社保异地转移步骤如下:
第一步:准备相关材料社保卡(如果还没有,先补办),并确保有余额、离职证明,并确保公司已经把你的社保处于“停用”状态、个人身份证
第二步:到当前所买社保的区社保局的社保服务中心区办理社保转出业务。
第三步:进入社保局后,不需要拿号排队,可直接在社保自助终端机上根据提示办理。
第四步:在自助终端机上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这两个凭证在一张纸上,并且已经盖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专用章。
第五步:最后,持盖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专用章的缴费凭证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即可。
扩展资料
社会保险基数
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养老保险
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