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转账和二维码转账可作为凭证吗

如题所述

微信的转账记录是可以作为转账凭证证据的,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范围。但是,记录中需明确身份、明确用途、保留记录,而且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是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电子支付工具的转账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通常需要证明对方的身份信息(对方承认也是可以的);
建议采用其他证据补强电子支付工具转账记录的证据效力,比如可以采用聊天记录,绑定银行卡的流水等等。
微信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还取决于两个前提第一个是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第二要保证微信的完整性。具体来说,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事发案件没有联系。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等四个途径。由于微信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不仅仅局限微信支付,在一些离婚纠纷、劳务纠纷、借贷纠纷等案件中,微信记录也可作为证据递交法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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