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流程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申诉的流程具体如下:1、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接受申诉权人申诉的法定诉讼形式。只要初步确认申诉人具备申诉主体资格,在法定期限内,具状提出一定理由。管辖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即应予以立案审查。2、审查,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后应进行全面审查,不应受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的限制。审查的内容应包括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和法律适用的审查。3、审查后,如果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则说服、教育申诉人或是用书面通知驳回,并告之申诉人不能再行申诉。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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