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招标的时间规定

如题所述

一、资格预审流程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17、21、22、60、61条。
      (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二、招投标流程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20、34、46、47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21、22、26、35、44、54、57、60、61条。
      其中上述第14条合同签订期限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第62条;第19条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依据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40条;第21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依据为《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6、9条。
      (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7)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8)开标异议提出期限:当场。
      (9)开标异议答复期限:当场。
      (10)中标候选人公示开始时间: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
      (11)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12)评标结果异议提出期限:公示期内。
      (13)评标结果异议答复期限: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14)合同签订期限:在投标有效期内及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1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6)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最迟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
      (17)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18)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19)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评标和定标工作时。
      (20)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期限: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
      (2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三、政府采购各流程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35、42、46、47、52、53、55、56、57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5、16、28、37、38、59、62、63、64、65、67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7、11、12、13、20、22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22条:
      (1)邀请招标时资格预审公告期限:少于7个工作日。
      (2)邀请招标时投标人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期限: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期限: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5)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少于20日。
      (6)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7)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1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天。
      (8)采购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报送采购人期限: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
      (9)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期限:委托组织招标的,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自行组织招标的,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
      (10)中标通知书发出期限:中标结果公告发布的同时。
      (11)合同签订期限:自发出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12)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未中标供应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供应商,采购合同签订后5日内。
      (13)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期限: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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