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司法确认不受理的范围

如题所述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三百五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中需重视的问题和对策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年通过司法确认程序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案件301件,对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西城法院经过调研发现,在这些确认案件中,部分案件存在着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需谨慎处理:
一、诉争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一类是诉争标的物可能被查封、扣押等,如房屋可能是共有,或者可能存在权利瑕疵,如被查封等;另一类是诉争标的物存在其他权利人,如属于共有情形,或者继承确认案件中存在其他的继承人等情形。
二、确认申请人存在身份瑕疵。一类是可能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当事人本人的签名;另一类是当事人属于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表达其真实意思,其他人代其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三、双方申请人提起虚假确认。一类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法规而提起司法确认,从而绕过相关规定取得权利,如规避房屋限购、机动车限号等情形;另一类是故意隐瞒重要的信息或者虚构事实,共同侵害其他案外人的合法权利。
四、属于不适宜确认的情形。一类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的四种提起司法确认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另一类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的调解纠纷而受理调解的,如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针对上述问题,西城法院提出如下对策:
一、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身份,确认是否属于申请人本人的真实意思,通知双方申请人须同时到庭,一方当事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司法确认程序终结,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经审查,调解协议有可能涉及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证据,当事人不能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二、严格审查诉争标的物的权利状态。及时地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建立长期的司法查询机制,如与民政部门沟通查询、房管局查询房屋权属状态、银行查询诉争账户的状态等。
三、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沟通座谈,建立绿色通道,将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情况定期通报,既方便诉讼,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的对接,也及时将存在的问题回馈,力争在源头避免诉讼风险。
司法确认案件的受理范围主要包括:
人身损害赔偿、债务、分家析产、赡养、抚育、抚养、继承、相邻关系、婚约财产、宅基地、财产权属、合伙、农业承包合同、劳务合同、借款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等纠纷。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司法确认案件范围:
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2、确认身份关系的;
3、确认收养关系的;
4、确认婚姻关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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