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社保养老保险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黑龙江省农村社保问题式解决办法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6年1月1日起,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 的2015年底前已按规定 办理退休手续 并按月领取 基本养老金 的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56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2015年12月本人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的0.5%。 (三)倾斜调整:以下人员在上述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增加30元/月;1945年9月3日后参加工作的,每人增加20元/月。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 企业退休人员 (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每人增加15元/月。 3、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增加30元/月;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增加40元/月。 4、对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倾斜:一类地区每人增加5元/月,二类地区每人增加10元/月,三类地区每人增加15元/月。 5、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的,调整到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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