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药品法对食品标识生产日期有什么样的规定

如题所述

新《食安法》对保质期的规定主要有:

(1)不得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2)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需如实的记录生产日期。
(3)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
(4)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生产日期并保存相关凭证。
(5)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
(6)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日期。
(7)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生产日期的标示主要依照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生产日期(制造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生产日期的标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标示要求: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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