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违法的十种表现

如题所述

程序违法的表现不是十种,而是两种。
程序违法具体表现为方式违法和步骤违法两大类。方式违法是指作出行政等行为的方式有缺陷。作出行政行为有口头方式、书面方式、动作方式和默示方式。当法律对行为方式有明确要求时,行为人不采用法定方式,便属方式违法。步骤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作出行政行为等没有按照法定的步骤进行。
一、程序违法的情形有这些
1、程序违法具体表现为方式违法和步骤违法两大类。
2、方式违法是指作出行政等行为的方式有缺陷。作出行政行为有口头方式、书面方式、动作方式和默示方式。当法律对行为方式有明确要求时,行为人不采用法定方式,便属方式违法。
3、步骤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作出行政行为等没有按照法定的步骤进行。
二、有以下情形属于违法解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民事上诉程序违法的情形有以下几个方面
(1)、自2011年9月5日起,上诉人向一审法院申请立案,直到12月5日,才被受理。期间三个月,没有收到任何文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2)、本案简单明了,依法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而被一审法院故意拖延近一年,上诉人多次询问无果,也没有收到任何文书。直到2012年12月1日才收到一审法院邮寄来的(2011)开民初字第3722号《民事判决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
(3)、一审法院没有公开宣告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
2、一审法院庭审违规。法官没有平等对待诉讼双方,多次无理打断上诉人(时为原告)发言,原告在法庭上向被告发问,被告无言以对时,邓子平法官提示其拒绝回答并与上诉人发生争吵(笔录21页),致使本案关键事实没有被查明;在被告向原告发问过程中,审判人员帮忙发问(笔录24页);严重违反了《法官行为规范》第30条第4、5、6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9条之规定。
四、行政许可证违法的情形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许可法》第69条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④对不具备申法律教育网原创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⑤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⑥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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