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与英美法的不同在哪?

如题所述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主要包括法律渊源不同、法律适用不同、判例地位不同、法律分类不同、法律编纂不同和诉讼程序不同。
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第二,法律适用不同。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第三,判例地位不同。前者不是正式渊源,后者是法。
第四,法律分类不同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分为普通法、平衡法
第五,法律编纂不同前者倾向法典形式,后者倾向单行法。
第六,诉讼程序不同。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法系这种分类不能提示法的本质,但有助于促进法律文化的了解与交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历史上差异显著,但二十世纪以来,这种差别开始缩小。我国在旧中国时代属于大陆法系,在新中国时代则不属其中任何一个法系,自成一个独立的法系,叫做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比较接近于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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