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核野措施等协作请求,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百零九条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三百一十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
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
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第三百一十一条对于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转递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第三百一十二条对异地公安机关请求查询犯罪信息、资料的,协助查询的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查办,并有时反馈。
第三百一十五条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拘留、逮捕的镇友,应当将《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送达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通知委托地公安机关。委托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携带法律文书及时提解,提解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三百一十六条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龄、违法犯罪经历等情况的,协查地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七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公安机关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应当改旅喊在十五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公安机关。
第三百一十七条需要异地办理查询、扣押或者冻结与犯罪有关的财物、文件的,执行人员应当持办案协作函件和相关的法律文书,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协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