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建筑施工公司和一个劳务分包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涉及哪些税务,又会存在哪些税务风险

如题所述

现时,国内的建企没有一家有自己的施工技术工人队伍,在市埸上招用施工队伍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直招,与招用的每一个工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全员全额申报职数,企业缴纳职工社保基金自己的哪一部分,员工缴纳员工的哪一部分,企业在应付员工薪酬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扣除後按月发给员工。企业应计提应付职工薪酬计入工程施工的合同成本人工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作成本扣除。第二种选择,就是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签订劳务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按合同要求派出劳务人员,企业只按合同支付劳务派遣公司劳务费,劳务人员工资社保个税都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劳务派遣公司应按合同的约定向建筑企业开具劳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建筑企业可以取得劳务费的进项抵扣。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现实中,劳务公司只开发票收取税点和管理费用了事。因此,这种用工模式存在很大的法律和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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