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主要包括人身伤害、精神摧残、以暴力相威胁、限制他人行动自由等。除肢体暴力外,精神虐待被称为家庭“冷暴力”。
请问该句标点符号使用是否正确?
有不少人认为“伤害”“摧残”后的顿号应改为逗号,认为:“人身”“精神”“行动自由”三者并列,“以暴力相威、限制”是对于“行动自由”的。
另外有人认为原句准确:“以暴力相威胁”“限制他人行动自由”都构成完整短语,即原句意思是四个方面并列。
鄙人认为有几点值得讨论。“威胁”的对象能否为自由?若能,“威胁”的对象一定要是“自由”吗?“限制”一定要“以暴力”吗?以其他方式不行吗?
鄙人认为“相”字更为重要。“相”,副词,“表示一方对另一方的动作:实不~瞒|好言~劝”。被“相”修饰的动词后是否能接宾语——“以暴力相威胁”“以暴力相限制”后能否接“他人行动自由”是原句是否正确的关键。
现在双方意见相持不下。鄙人明显是较支持原句正确,但仍不太确定。现想听听在语法、标点符号方面有深入研究的大虾的宝贵意见,尚请不吝赐教。
顺带问一下:
1.多个用引号或书名号的并列的内容间是否使用点号停顿。有的参考上说:“现在新规定在两个引号或书名号之间,不要再加标点符号。如若加,这里应为逗号。”可咋看都觉得这句话前后矛盾。那现在规定怎样?这里是否可加标点符号?哪些标点符号可加?哪些不可加?
2.有参考里说:“间接、不完全引用时,点号放在引号之外或不使用点号。”现我想引用一个标点符号有误的句子,且要突出在句末那个错用的点号,而该引用又在间接合不完全引用范围内。那么这个要突出的点号能否放在引号内?若不能,该如何突出?
希望听到更多其他方面的看法,不同意见也欢迎,鄙人需要更多更好的参考。 还有如果顺带问的第二个问题中那个句末错误的符号是句号,放在引号内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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