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点符号应用——“以暴力相威胁、限制他人行动自由”

家庭暴力主要包括人身伤害、精神摧残、以暴力相威胁、限制他人行动自由等。除肢体暴力外,精神虐待被称为家庭“冷暴力”。
请问该句标点符号使用是否正确?
有不少人认为“伤害”“摧残”后的顿号应改为逗号,认为:“人身”“精神”“行动自由”三者并列,“以暴力相威、限制”是对于“行动自由”的。
另外有人认为原句准确:“以暴力相威胁”“限制他人行动自由”都构成完整短语,即原句意思是四个方面并列。
鄙人认为有几点值得讨论。“威胁”的对象能否为自由?若能,“威胁”的对象一定要是“自由”吗?“限制”一定要“以暴力”吗?以其他方式不行吗?
鄙人认为“相”字更为重要。“相”,副词,“表示一方对另一方的动作:实不~瞒|好言~劝”。被“相”修饰的动词后是否能接宾语——“以暴力相威胁”“以暴力相限制”后能否接“他人行动自由”是原句是否正确的关键。
现在双方意见相持不下。鄙人明显是较支持原句正确,但仍不太确定。现想听听在语法、标点符号方面有深入研究的大虾的宝贵意见,尚请不吝赐教。
顺带问一下:
1.多个用引号或书名号的并列的内容间是否使用点号停顿。有的参考上说:“现在新规定在两个引号或书名号之间,不要再加标点符号。如若加,这里应为逗号。”可咋看都觉得这句话前后矛盾。那现在规定怎样?这里是否可加标点符号?哪些标点符号可加?哪些不可加?
2.有参考里说:“间接、不完全引用时,点号放在引号之外或不使用点号。”现我想引用一个标点符号有误的句子,且要突出在句末那个错用的点号,而该引用又在间接合不完全引用范围内。那么这个要突出的点号能否放在引号内?若不能,该如何突出?
希望听到更多其他方面的看法,不同意见也欢迎,鄙人需要更多更好的参考。 还有如果顺带问的第二个问题中那个句末错误的符号是句号,放在引号内合理吗?

我支持原句正确的看法。
正如楼主所言,“以暴力相威胁”意思已经是完整的,无需在“威胁”后加宾语。其它类似的句子如:以利益相诱惑。后面均不得加宾语。
“威胁”不能修饰“自由”,威胁一般修饰“健康”、“生命”。
这里“限制”应该只能是用“暴力”方式,如果不用暴力(例如用言语恐吓),那么就成了“冷暴力”了,而不是暴力了。但是,这几乎不影响我们的判断,因为前面列举了诸多理由。
1 一般不加其它标点符号。例如:
我看了以下三本书:《围城》《子夜》《三国演义》。(这个句子的标点绝对正确,请放心!)
为什么不加顿号呢?
因为书名号本身有分隔的作用,它自然而然地将三个书名分开了。所以在书名号之间加顿号是无意义的。
但下面这种情况要注意:
我喜欢看老子的《道德经》、钱钟书的《围城》。(这个句子也是对的,因为书名前面还有附加内容。)
2 参考的说法不是非常准确的。不完全引用部分句末的问号、感叹号是可以保留的,因为它们代表语气。
这种情况是可以将标点符号放在句尾的。但是你一定要意图明确,即你是为了说明它用错了而引用它的。
总之,标点符号的使用规则复杂,特别是引号和逗号(以后你会发现它很难掌握)的使用,不要死记规则,要细致揣摩到底为什么这么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语境理解记忆。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补充:
最后推荐一本书:薛金星主编的《语文基础知识手册》。里面关于标点符号的讲解很到位。

参考资料:原创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9-13
原句正确,四个方面是并列的。

“相”确实是副词,但它并不是泛泛地“表示一方对另一方的动作”,而是表他称。相威胁,就是威胁别人。

多个用引号或书名号的并列的内容间是否使用点号停顿?应该使用。因为引号或书名号是标号,他们不能代替必需的点号。

间接、不完全引用时,名末点号放在引号之外的说法是正确的,但不是直接把引用句子的点号放在引号之外,而是按照句子的要求增加点号。例如:
对于小王“下午是不是还上课”的提问,张老师回答说“还是要上”。
在这个句子中,小王的提问如果不是间接引用,应该用问号,张老师的回答如果不是间接引用,可以用感叹号或句号。
第2个回答  2010-09-11
首先,lz对这句话的理解有偏差,
其次,人身伤害、精神摧残、以暴力相威胁、限制他人行动自由等是举例说明家庭暴力包括的范围是可以用顿号的。
再次,以暴力相威胁、限制他人行动自由理解是这样的暴力威胁以及限制自由,而不是lz所说的威胁自由。
然后,多个用引号或书名号的并列的内容间是否使用点号停顿,参考所说的并不矛盾,规定的不知道但是一般用的时候是不加标点的,参考的意思是可以加但是不能为顿号,只能是逗号。
最后,不完全引用部分句末的问号、感叹号是可以保留的,因为它们代表语气。这种情况是可以将标点符号放在句尾的。但是你一定要意图明确,即你是为了说明它用错了而引用它的。
第3个回答  2010-09-13
1.家庭暴力主要包括人身伤害、精神摧残、以暴力相威胁、限制他人行动自由等。
这句话是正确的。“以暴力相威胁”、“限制他人行动自由”两个短语可以构成修饰关系,也可以构成并列关系,按照何种关系来处理这个要看语意。

2.除肢体暴力外,精神虐待被称为家庭“冷暴力”。
引号有表示直接引用、间接引用、特殊语意(强调、反语、调侃等)、特殊词汇(仿词、仿语、借词等)等作用。直接引用句末标点应该放在引号内,其他情况句末标点应该正常标。就这句话来说,“冷暴力”显然不是直接引用,句号放在引号外面很正常。

对你附加问题解答:
你所列的两处参考并不见于 GB/T 15834—1995 标点符号的使用方法,只能根据实践帮你回答了。
1.多个书名号直接并列的,因为留空较多,顿号一般省略;多个引号直接并列的,因为留空并不多,中间需要加顿号或逗号的一般不省略。

2.间接、不完全引用时,如果有点号就应该放在引号之外,但是当这个引用是句子的一部分而没有点号可加的时候,当然就没有点号了。你想举的例子是不存在的,因为在句末,必须有句号、问号、感叹号或者省略号。
第4个回答  2010-09-09
个人以为“以暴力相威胁、限制他人行动自由”应为并列的两层次,“限制他人行动自由”是把人禁闭在特定空间内,但这并非必须“以暴力相威胁”;同样,“以暴力相威胁”可以要求相对人做多种违背主观意志的事,与“限制他人行动自由”无必然联系。

“多个用引号或书名号的并列的内容间是否使用点号停顿”是个困惑,一直想听到合理权威的解释。
第5个回答  2010-09-11
学习了,我支持楼主对这句话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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