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区别的,只不过方式改了
营改增后,税务部门对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地点,作出了衔接性的征管安排,即建筑企业在项目施工地,先向当地国税机关按一定比例预缴税款;回到机构所在地进行完整的税款核算后,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项目施工地已预缴的税款,可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予以抵减。
扩展资料: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及缴纳相应的附加税费;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如果是建筑业的话,可以回注册地交,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注意是申报,不是交纳),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收入交纳营业税
同时,自应申报之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下面是关键)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经济日报:营改增准备工作进展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