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必须是单数。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
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必须是单数。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审理的相关要求规定:
1、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名单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