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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应发工资包括岗位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因病可按一定比例支付工资。
但是,“因病”是特殊情况。个人认为,计算补偿金的时候,岗位工资应该算进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工资报酬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工资报酬;
(二)计件工资工资报酬;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工资报酬;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报酬。
第五条 计时工资工资报酬是指按计时工资工资报酬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工资报酬。包括: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工资报酬标准支付的工资工资报酬;
(二)实行结构工资工资报酬制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基础工资工资报酬和职务(岗位)工资工资报酬;
(三)新参加工作员工的见习工资工资报酬(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报酬。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保险、女职工产假、计划女职工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工资报酬标准或计时工资工资报酬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工资报酬;
(二)附加工资工资报酬、保留工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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