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种情况下,“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收据”!你知道吗?
营改增后,对于不同的纳税行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不同的,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开具收款发票。
那么,有没有什么业务需要给“付款人”开具发票而不交税呢?今天我给大家讲讲这个“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收据”的三种情况。
案例一
一般纳税人东方房地产公司位于
湖南省长沙市,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机构位于同一区域。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登记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30日前,预售于2017年2月8日进行,
预付款100万元。
开票解析
根据相关政策,房地产公司在纳税义务发生前收到的所有款项均为预付款(合同另有约定且直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除外)。
对于预付款,如果需要开具发票,使用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V2.0.11版):选择“无销售行为的非应税项目”下的项目编码602“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销售预付款”。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通过“无销售行为的非应税项目”开具的普通增值税发票,实际上被视为“收据”,无需纳税申报。
钟表业之旅
嘉信超市连锁2016年11月预售“购物卡”,面值2000元/张。城西公司一次性购买100张“购物卡”,总金额20万元。
开票解析
根据有关政策,单、多用途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企业”)销售单、多用途卡,或接受单、多用途卡持卡人预收的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人可以向购卡人和充值人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企业在销售
预付卡时,使用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V2.0.11版):选择“无销售行为的非应税项目”下的601“预付卡销售充值”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实相当于开了一张“收款收据”,不需要提前缴税和申报纳税。预付卡实际消费时,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进行纳税申报。
案例3
某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了B房地产项目。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015年3月15日,房地产预售于2016年1月15日开始。截至2016年4月30日,已预收5250万元,已按照营业税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a房地产企业为上述预收款开具收据,但不开具营业税发票。2017年2月如何开具发票?
开票解析
2016年5月1日前后,为了全面实施营改增过渡期,许多税收政策将需要一定程度的衔接,坚持“对征税主体发生的应税行为不重复征税”的原则。如果以上情况需要额外开具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由于营业税已经缴纳,不再征收增值税,也没有反映在申报表上。
辅助开票中,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V2.0.11版):选择“无销售行为的非应税项目”下的项目编码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未开票进行辅助开票”。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相当于开具“收款收据”。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增加6项“无销售行为的非应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款但不销售货物、应税服务、劳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形。
有601“预付卡销售充值”,602“销售自创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但未开具发票的营业税”。
使用“无销售行为的非应税项目”代码,在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