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连续的,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扩展资料:
陪产假在实践中出现的被“缩水”或有假难休等问题,是认识问题,更主要的是执行保障未跟上的问题。但这两个问题是相互作用的,提高了认识,执行自然就有保障;加强了执行保障,自然可以提高思想认识。
地方立法已经做出了相关规定,认识不到位不应也不能成为不执行法规的理由,“没有收到文件”更非拒绝批假的理由。要使陪产假落到实处,还需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两方持续发力,工会可以通过集体协商的形式,将陪产假记入与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监督企业落实陪产假。
也可以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使工会与企业就陪产假协商形成书面的正式函件,既为企业落实陪产假制度提供书面建议,也为下一步企业如果不能陪产假、提请劳动行政部门处理时留下了证据,便于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陪产假落实不到位予以纠正和处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参考资料:人民网-北京晨报:落实陪产假应该有措施
应该是连续的,这是为照顾女方身体恢复而专门制定 。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2003年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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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产假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一般情况下,北京产假国家规定(2017)男士15天陪产假是连续的。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多数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规定男方陪产假一般是7天,晚婚晚育可延长至10天。但是也有长达30天的陪产假,例如河南省。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制度各单位也都不尽相同,奖金福利不变。还有部分地区可将男性的陪产假转到女方的产假中去,由女性代替男性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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