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产假国家规定2017 男士15天陪产假是连续的吗

如题所述

是连续的,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扩展资料:

陪产假在实践中出现的被“缩水”或有假难休等问题,是认识问题,更主要的是执行保障未跟上的问题。但这两个问题是相互作用的,提高了认识,执行自然就有保障;加强了执行保障,自然可以提高思想认识。

地方立法已经做出了相关规定,认识不到位不应也不能成为不执行法规的理由,“没有收到文件”更非拒绝批假的理由。要使陪产假落到实处,还需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两方持续发力,工会可以通过集体协商的形式,将陪产假记入与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监督企业落实陪产假。

也可以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使工会与企业就陪产假协商形成书面的正式函件,既为企业落实陪产假制度提供书面建议,也为下一步企业如果不能陪产假、提请劳动行政部门处理时留下了证据,便于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陪产假落实不到位予以纠正和处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参考资料:人民网-北京晨报:落实陪产假应该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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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0-02

应该是连续的,这是为照顾女方身体恢复而专门制定 。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2003年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扩展资料

国家产假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参考资料:北京海淀区政府网: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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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7-04-17

一般情况下,北京产假国家规定(2017)男士15天陪产假是连续的。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多数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规定男方陪产假一般是7天,晚婚晚育可延长至10天。但是也有长达30天的陪产假,例如河南省。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制度各单位也都不尽相同,奖金福利不变。还有部分地区可将男性的陪产假转到女方的产假中去,由女性代替男性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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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0-05-22

第4个回答  2017-04-17
女职工的产假包括国家规定的产假时间再加上本地规定的产假时间相加,如北京市女职工的产假:98天加上30天,共128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当然应该是连续的。这是为照顾女方身体恢复而专门制定 。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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