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9-04-02
您好!
国有企业同样受劳动合同法规制,铁路系统内部确实有铁路运输法院,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铁路法院并不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意见》第30规定“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另外,中共沈阳铁路局综治委2004年10月《铁路职工法律基本知识问答》第21页第63条第二自然段:“沈铁两级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有:行政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略。”
据此,铁路运输法院不具有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
另外,铁路系统不存在劳动争议仲裁委,而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过仲裁。
所以,那位领导的说法是存在问题的,您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管辖劳动争议案件的先例,严格来讲法院是无管辖权的,但是在中国,确实什么事情都可能发生。。。如果铁路法院强行管辖,你可以提出管辖权疑义。无论如何,不应该坐以待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