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是违法分包吗

如题所述

是的
建筑法》第29条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是违法分包。由此,界定“主体结构”的内容,关系到总包单位可以分包的工程范围。总承包人分包主体结构范围内的工程,即使已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也属于违法分包。
建筑工程由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防水工程、给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电梯工程、智能建筑系统等分部工程构成。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涉及建筑工程的安全。小编认为,前述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结构”应包含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总包单位分包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属于违法分包,订立的分包合同无效;总包单位经建设单位认可后将其他工程分包给具有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的,订立的分包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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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7-15
经业主同意,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将施工任务的一部分分包给其它符合资质的分包人(包括工程主体结构);
epc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
epc总承包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模式之一,属于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总承包企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服务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epc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分包施工单位只负责工程的施工及相应的过程管理,而epc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管理、试运行等服务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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