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委托书中的受托人必须是律师吗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一、受委托人是否必须为律师
受委托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处理相关事务的人。受委托人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依委托人指示亲自处理事务,处理结果向委托人报告,处理委托事务所得财产应交与委托人,因受委托人原因造成委托人损失,受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在委托中,法律一般是不允许代理人将代理权再委托他人行使的,但法律同时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由复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
《民法典》第169条规定,转委托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由此,受委托人一般不可以请律师,但若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且经过委托人的同意,那么受委托人可以转委托其他律师。
二、委托代理人的特点
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不是由法律规定。
2. 代理的事项及权限,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般由被代理人自己决定,委托代理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
3.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递交授权委托书。
三、委托和代理的根本区别
委托是指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书,被委托人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而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如下:
1. 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三种类型,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是由法律规定的。委托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诚信的基础上,通过合同的方式确定进行的民事法律活动。
2. 从事的事务不同。代理涉及的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故代理的一定是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不要求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委托从事的行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
3.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受托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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