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医院开的医学证明,是不是有科学依据?

如题所述

1. 医疗诊断证明是医疗机构出具的重要医疗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常用于司法鉴定、病假、病退、工伤鉴定、残疾鉴定等领域。
2. 医疗诊断证明的出具者应为医疗机构内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且医生应亲自检查病人后出具证明。
3. 医疗诊断证明应客观、全面,有科学、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一致。
4. 医疗诊断证明的日期应填写在医师出诊的当天,并加盖当天的印章后生效。不同类型的证明有不同的时间限制。
5. 门诊病假证明仅供患者所在单位参考,不得提及休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疗意见。
6. 医生未经特别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职业病等特殊诊断文件。特殊情况下,由相关部门医生按有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7. 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进行审核、检查、登记和保管,严禁涂改、伪造、变造医疗诊断证明。
8.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未经本人诊断和调查,擅自签署诊断证明等,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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