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律所一般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的形式。一般所谓高级合伙人,有可能是这个所的创办人,所里的利润归他分享。
也有可能是所谓的二级合伙人,帮助所里承担一部分费用,但是承接的案子所里不收取比例费了。高级合伙人一般是有股份的,出资的,一般合伙人可能只有名义,或有一点分红。相对来说普通合伙人进入时间相对较晚,级别略低,出资及分红均受限。
扩展资料
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人在企业享有权利,也负有义务。一般而言,合伙人的权利为经营合伙企业,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享受企业的收益分配;义务为遵守合伙协议,承担企业经营亏损,根据需要增加对企业的投入等。
由于合伙企业是人合性企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合伙协议予以约定,对于一些特定的权利义务也可以在事后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确定。但对有些合伙人的特定权利义务,法律也进行了一些必要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