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汕合作区车祸按深圳赔吗

2019年2月27日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深汕高速路白云服务区段,发生货车追尾事故,造成后车,车头全损两人当场死亡,请问这种事故的理赔是按深圳标准赔付还是按原来汕尾标准赔付?受理交警公章是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交警支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也就是说,你的孩子需要提供连续一年以上在深圳居住的证明,那么标准就按照深圳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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