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认定的问题,在线等答案,急求!!

大家好,我想问一下:我被公司安排出差做促销活动,中午吃完饭去公司指定的酒店休息,返回途中不慎摔倒导致右手骨折,我想知道这个算不算工伤?社保局给我的结果是不予认定工伤,理由是不符合“在上下班途中收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我在想我是出差啊,做促销活动也没有什么具体的上下班时间,全天都在上班的,而且还是周末加班。我返回酒店休息,同时也是去给摄影机充电,因为我协助做促销活动是一项任务就是摄影。那天也是活动的最后一天,当时我们办理租赁酒店的同事也要我们回去收拾行李!
对社保局这样的裁定我不服啊,太悲哀了!
我是出差呀,我给摄影机充电算不算工作延伸呢?别人出差开会,在公司指定酒店洗澡滑倒都算,我这就不算!郁闷啊

这个事情应属工伤,是不是你提交的材料没有符合工伤认定的事实标准?建议咨询律师!

根据我国2011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10-28
你好。社保局的决定是正确的。
法律依据、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请注意第六条
而且你是自己摔倒的,也不符合其它条款所述情况

但是我觉得作为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应该给与你一定的补偿
你可以跟老板协商一下,但是工伤应该是算不上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10-28
注意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即因第三人原因受伤。你是自己的原因受伤,所以不是工伤。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