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三车报废新规定是什么?

如题所述

新的国三车报废规定如下:
对于9座(含)以下的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和越野型车辆,使用年限为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如果车辆状况良好且符合检验标准,可以申请延长使用年限。在这种情况下,车辆需要每年进行2次定期检验。若车辆使用超过20年,从第21年开始,每年需要进行4次定期检验。
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的非营运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可以按照现行规定程序申请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在延缓报废期间,旅游载客汽车每年需要进行4次定期检验,而9座以上的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需要进行2次定期检验。若车辆使用超过15年,从第16年开始,每年需要进行4次定期检验。
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可以按照现行规定程序申请延长使用年限,但延缓报废使用不得超过4年。在延长使用期间,车辆每年需要进行4次定期检验。
在车辆定期检验过程中,如果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将收回号牌和行驶证,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的车辆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此外,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时,都需要按照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进行报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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